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局、公司)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年报表、基层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构成,这些报表反映能源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购进、消费和能耗强度等情况。
(四)本制度中铁路、航空、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民航局、交通运输部报送;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产销存、石油销售企业石油购销存和天然气销售去向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送;电力省际间输入输出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送;能源平衡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等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自行确定;其他年、定报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全社会用电量情况由各地电力部门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