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调查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分为年度劳动力调查和月度劳动力调查。年度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是抽中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以上人口。月度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65个大城市抽中的城镇和乡村16岁及以上人口。
(三)本制度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主要有户基本情况、居住本户人员基本情况、教育、就业、参保情况等。
(四)年度劳动力调查的标准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零时;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15日。月度劳动力调查2015年10月份的标准时间为10月15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15日—19日;其他月份的标准时间为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日—14日。
(五)年度劳动力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比例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样本。月度劳动力调查按照二阶段、分层、概率比例抽样的办法抽取调查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