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本制度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
(四)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其报送单位为具有建筑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五)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六)本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七)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